第十条

有效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