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