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