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以及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者,产水率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