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单位、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雨水集蓄利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工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