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验收;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本条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统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