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