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