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采石、采砂、采土;(二)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三)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四)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五)踩踏、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滥采花果枝叶;(六)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