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采石、采砂、采土;

(二)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

(三)倾倒、排放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五)踩踏、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滥采花果枝叶;

(六)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七)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