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经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管护经费,具备条件的移交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护,并签署移交备忘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