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绿化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