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满一百平方米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一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城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千平方米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