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乡村绿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部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和防护林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维护完整泉水涵养、防风固沙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