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城市绿线管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