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