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公开公平、稳步有序原则制定本市流动人口落户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