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公开公平、稳步有序原则制定本市流动人口落户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