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为具有就业意愿的流动人口提供下列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
(一)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登记;
(二)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监督、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
(四)建立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
(六)受理涉及流动人口的劳动纠纷,建立多元化流动人口劳动纠纷解决渠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