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