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