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铁路车站地区、铁路线路重点部位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