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等支持。地方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