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铁路建设应当符合铁路发展规划,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

铁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单位委托代建铁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应当依法承担与代建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铁路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