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以及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在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