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日常医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定期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个人在就医期间应当服从医疗机构采取的预约、错峰就医、病房封闭式管理等防控措施,尊重医务人员,不得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警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