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疫情地区的风险等级,可以对有疫情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的人员采取在指定场所依法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观察,以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