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级别,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

(一)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二)实行交通管制,设置道口检验检疫站;

(三)紧急征用或者调用药品、血液、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

(四)严格进出辖区的人员管理,实施居民出入和社区封闭管理;

(五)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开放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六)停工、停业、停学,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七)依法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