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明,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