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明确人员安置、隔离医学观察、应急检验检疫和医疗救治等场所的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储备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并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大型公共建筑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省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