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省培育公共卫生领域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协调配合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架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