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