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原则,适时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