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