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酒店、宾馆等住宿经营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日用品,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