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