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业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将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