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业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将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