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