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