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