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二)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