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村)助餐、医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区(村)采取社会捐赠、自筹、互助等方式开办幸福院和养老大院。鼓励老年人开展社区(村)邻里服务、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老年人结对关爱等互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