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和综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价。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质量考核、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