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