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对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