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协同强化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并依法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