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优先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开展持续防治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用药需求。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