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或者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优先收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高龄、独居、重度残疾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