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人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