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丢弃犬尸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