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无主犬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