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