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污染环境或者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或者公共区域。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遗弃、虐待犬只。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